又到一年一度匯算清繳時,小型微利企業該如何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呢?今年的政策和往年相比有哪些變化呢?本文通過12個具體案例一一告訴您。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二、條文解讀
文件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ㄒ唬┕I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ǘ┢渌髽I,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解析】
1.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等;
2.其他企業:除工業企業外其他類型的企業,包括服務企業、商業流通企業等。如果所屬行業代碼為06XX-50XX,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判斷為工業企業,除此之外的所屬行業代碼,判斷為其他企業;
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4.從業人數:納稅年度內,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平均或者相對固定的職工人數;
5.資產總額:企業所擁有的所有資產在總量上的一個表述,是企業所有者權益和負債的總和。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案例1】甲有限公司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屬于工業企業,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6萬元,從業人數89人,資產總額2600萬元。
解析:甲公司屬于工業企業,符合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的工業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條件,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7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6×50%×20%=3.6萬元。
【案例2】乙有限公司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屬于其他企業,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6萬元,從業人數89人,資產總額2600萬元。
解析:乙公司屬于其他企業(除工業以外的其他行業),不符合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的其他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條件,資產總額及從業人數均超過了限定標準。
2017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6×25%=9萬元。
文件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四、本年度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以下規定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ㄒ唬┎橘~征收企業
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案例3】甲有限公司2016年匯算清繳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9萬元。該公司2017年6月份累計利潤48萬元,前1個季度已預交所得稅0.8萬元。
解析:甲公司2017年6月累計利潤48萬元,未超過50萬元,預繳時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2017年2季度應預繳所得稅:
48×50%×20%-0.8=4(萬)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案例4】甲有限公司2016年匯算清繳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9萬元。2017年3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后,其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已經核定為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該公司2017年6月份累計利潤60萬元,前1個季度已預交所得稅0.8萬元。
解析:甲公司2016年度屬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且該公司又是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預繳所得稅,雖然2017年6月累計利潤已經超過50萬元,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預繳時仍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則2017年2季度應預繳所得稅:
29÷12×6×50%×20%-0.8=0.65(萬)
提醒: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ǘ┒收魇掌髽I
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案例5】甲有限公司2016年匯算清繳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8萬元。主管稅務局核定其主營業務應稅所得率為18%,該公司2017年1~9月份取得服務收入(不含稅)150萬元,前2個季度已預繳所得稅1.5萬元。
解析:1.2017年3季度累計應納稅所得額:150×18%=27(萬)。
其2017年9月份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27萬元,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2017年3季度應預繳所得稅:27×50%×20%-1.5=1.7(萬)。
。ㄈ┒~征收企業
根據減半征稅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定額征收的企業,年度應納稅額是既定的,不受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增減的影響。
【案例6】甲有限公司為企業所得稅定額征收企業,稅務機關核定2017年應納所得稅額8萬元,2017年1季度繳納所得稅2萬元。
解析:《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出臺后根據核定的年稅額8萬元按25%的稅率可折算出其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2萬元。該公司符合新政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1.7月份,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本次新政調減定額,重新核定該公司2017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為3.2萬元:32×50%×20%=3.2(萬)
2.2017年2季度應繳納所得稅:3.2÷4×2-2=-0.4(萬)
3.2017年3季度應繳納所得稅:3.2÷4×3-2=0.4(萬)
4.2017年4季度應繳納所得稅:3.2-2-0.4=0.8(萬)
。ㄋ模┥弦患{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
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ㄎ澹┍灸甓刃鲁闪⒌钠髽I
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案例7】甲有限公司系2017年新開業的企業,2017年3~9月份累計利潤30萬元,2季度已預繳所得稅1萬元,預計201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解析:2017年3季度應預繳所得稅:30×50%×20%-1=2(萬)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相應,在預繳時也是以實際經營期為一個預繳周期(季度)。
【案例8】甲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匯算清繳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8萬元。2017年1-3月份累計利潤32萬元,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預繳所得稅8萬元;6月份累計利潤48萬元。
解析:此時的本年利潤未超過50萬元,則本次預繳所得稅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2017年2季度應預繳所得稅:
48×50%×20%-8=-3.2(萬)
【案例9】甲有限公司2017年1~12月份累計利潤36萬元,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四個季度累計預繳所得稅合計3.6萬元。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21萬元,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4萬元。
解析:由于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2017年度匯算清繳應補繳企業所得稅:54×25%-3.6=9.9(萬)
【案例10】甲有限公司2017年3季度累計利潤28萬元,已預繳所得稅合計2.8萬元;全年累計實現利潤56萬元。
解析:(1)2017年4季度應預繳所得稅:
56×25%-2.8=11.2(萬)
進行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稅3萬元,納稅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9萬元。
。2)2017年度匯算清繳應補(退)所得稅:
49×50%×20%-(11.2+2.8)=-9.1(萬)
【案例11】甲有限公司2016年匯算清繳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6萬元。2017年9月份累計利潤60萬元,12月份累計利潤46萬元,前三季度累計預繳所得稅15萬元。
解析:由于前三季度累計利潤超過了50萬元,因此當時預繳3季度所得稅時暫時不能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但2018年1月份申報預繳4季度所得稅時,此時的本年利潤未超過50萬元,則本次預繳所得稅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2017年4季度應預繳所得稅:
46×50%×20%-15=-10.4(萬)
截止四季度本年累計多繳所得稅10.4萬元,可在年終匯算清繳時與當期應繳所得稅合并計算后形成應補(退)所得稅額,再按規定處理。
三、注意事項
。ㄒ唬┎坏孟硎芷髽I所得稅法規定的低稅率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才可以享受20%的低稅率優惠。這里的“符合條件”,除了包括小型微利企業本身的認定標準限制外,若屬于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也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2.非居民企業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ǘ┬⌒臀⒗髽I所得稅優惠是即時享受的稅收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政策,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需要在匯算清繳時另行備案。
。ㄈ┬⌒臀⒗目萍夹椭行∑髽I可疊加享受加計扣除和減半征收的雙重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因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標準的,其年度“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后,再對照執行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優惠。
【案例12】某企業為工業企業,2017年從業人數60人,資產總額2000萬元,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標準,當年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發費用30萬元,當年未考慮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
解析:根據規定2017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30*75%=22.5萬元。
不考慮其他調整因素,則2017年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為60-22.5=37.5萬元,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可以執行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應納所得稅額=37.5×50%×20%=3.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