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轉移(value shifting)是一種國內鮮有介紹的避稅手法,國內也不泛具體案例,但在文獻資料基本沒有提及,實務界遇到此類避稅手段,更是不知如何應對,實務處理不免五花八門。
現舉例說明價值轉移的避稅機制。假設自然人甲有一財產,該項財產計稅基礎10萬、公允價值12萬元,甲與一個和自己存在關聯關系的依托機構簽訂一份租賃協議,將該項財產租給信托機構,租期20年,每年租金100元,按年支付。協議簽訂不久,甲以8萬元價格將該財產售予不相關第三人,假設此時財產考慮租賃合同后的公允價值也是8萬元。本例中應如何對甲計征所得稅呢?
本案例中的財產公允價值在租賃合同簽訂前是12萬元,簽訂后是8萬元,減值的原因是租賃合同將該項財產使用權能讓渡20年所致。租賃合同改變了甲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內容,就是把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了,財產的公允價值因此下降了,但甲持有該項財產的計稅基礎是否也應該隨著向下調整呢?如果稅法不調整的話,甲便實現了提前扣除財產成本的避稅目的。
價值轉移避稅手法不限于財產課稅背景下,在法人課稅背景下,法人的擬制性質讓這種避稅手段如魚得水,期權因素攪和其中,如同火上澆油,讓價值轉移手法花樣翻新,更具有迷惑性、欺騙性與蒙蔽性。
法人課稅背景下的價值轉移主要分為二類,一是直接價值轉移,一是間接價值轉移。
直接價值轉移指的是通過對股份權利項目作局部變動,從而引起股權對應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動。直接價值轉移最大特點是其僅引起各個股東所持股權價值的此消彼長。
法學界對股權性質爭議不停,各派學說各持己見,但在稅法背景下,股權性質一般采綜合說。股權是多種權利的綜合,主要有清算股本取回權、分配權、參與管理權等。在私密型企業背景下,控股股東完全有能力有條件變更股東所持股權的權利內容,而稅法有時也提供了進行這種人為操縱的理由。如有的股東是自然人、有的股東是法人,在這些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情況下,讓法人股東多分紅,是不是更有利于利用居民企業之間股息免稅優惠呢?
暫時轉讓或永久轉讓股息收取權,公司以低于或高于原股份公允價值擴股等方法,也屬于直接價值轉移避稅手法,這都是國外避稅者玩過的花招。
間接價值轉移是指通過資本剝離、贈送等手段,實現公司股權價值的總體減少,各個股東所持股權價值也隨之相應減少,但不改變原來的持股比例。
間接價值轉移實現方法有多種,如通過分配手段。通過分配實現間接價值轉移方法亦稱資本剝離(capital stripping),一般是在法人股東欲出售所持股份,而公司持有較高留存收益的情況下發生,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利用居民企業之間股息免稅優惠政策,股息分配后,股價下降,轉讓收入隨之下降。這種手法其實也屬于納稅屬性替換避稅方法,具體來說,就是將部分股權轉讓收入轉換成股息收入。
贈送也可以實現股權價值的間接轉移。具體實現手段如公司與關聯企業進行交易,如公司以低于市場價格向關聯方出售資產或提供服務、低息或無息向關聯方提供貸款等,轉讓定價對這些手段有詳細論述,本文在此不再贅述。
債權工具或期權等金融工具也會導致公司股權價值的間接轉移,如公司以低于市場價格發債也會引起股權市場價值下跌。股票質押回購、股票售后回購等交易形式也可能為股份價值轉移提供機會。
特殊重組是投資形式改變,投資實質不變,而股份價值轉移與此正相反,股份價值轉移操作表現出來的情況是投資實質改變,但投資形式不變。價值轉移通常只是避稅計劃的第一步,下一步一般伴隨的是處置價值已發生轉移的股份,但納稅人往往會主張按股份原計稅基礎進行扣除。這種投資形式表面不變假象,往往會誤導稅法或執行者錯誤地以為計稅基礎是系結在投資形式上的,這種避稅手法無異于偷梁換柱、金蟬脫殼。
價值轉移避稅手段在國外討論較多,但各國立法跟進節奏并不同步,英國和澳大利亞稅法中設有專門的反避稅規則,特別是澳大利亞將以前零散分布的針對不同交易類型的價值轉移反規則整合在一起,形成一套完整的、協調統一的、邏輯清晰的反避稅制度,以便協調應對針對價值轉移的反避稅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