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前言
二、 籌劃方法
(一)平時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之間均衡發放節稅
(二)讓高管當“網紅”,實現少繳個稅
(三)通過非上市公司股權回購
(四)工資薪酬所得變為勞務報酬所得
(五)利收洼地稅收返還節稅
(六)利用解除合同免稅政策
(七)利用合伙企業特殊稅收政策籌劃
(八)私募股權行業特殊的稅收優惠
(九)境外稅收洼地方法節稅
(十)巧用住房公積金、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節稅
一、前言
企業高層管理人員通常是工作忙、責任大、薪水多的那一群人,他們在企業里占總員工數較小,但面對最高達45%的個稅時,普遍覺得壓力巨大。眾所周知,企業通常都會或多或少地采用一些不合規的節稅方式,如通過發票報銷規避個稅等,盡管如此,更多的企業依據會優先選擇一些行之有效的節稅方法。筆者經十幾年的經驗積累,立足于企業和高管的共贏角度,總結出以下幾種未被普及但卻節稅效果明顯的高管個稅籌劃方法,以饗讀者。
案例:
A公司COO張某2016年度稅前年薪為200萬元,A公司與張某在合同中約定,平時發放100萬元(8.33萬元/月*12),年末一次性發放100萬元。不考慮社保、住房公積金因素,因相對高管薪酬來說,該類費用金額較小。那么張某2016度應繳的個稅為:
平時應繳個稅=[(8.33-0.35)*35%-0.5505]*12=26.93萬元
年末應繳個稅=100*45%-1.3505=43.65萬元
合計=26.93+43.65=70.58萬元,總稅負率=70.58/200=35.3%
二、籌劃方法
(一)平時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之間均衡發放節稅
方式一:將張某工資按平時180萬元(15*12),年末20萬元發放,則全年應納稅額=[(15-0.35)*45%-1.3505]*12+(20*25%-0.1005)=67.8萬元,稅負率=67.8/200=33.9%
方式二:將張某工資按平時108萬元(9*12),年末92萬元發放,則全年應納稅額=[(9-0.35)*45%-1.3505]*12+(92*35%-0.5505)=62.15萬元,稅負率=62.15/200=31.1%
方式三:將張某工資按平時60萬元(5*12),年末140萬元發放,則全年應納稅額
=[(5-0.35)*30%-0.2755]*12+(140*45%-1.3505)=75.08萬元,稅負率=75.08/200=37.5%
通過以上不同發放方式對比發現,同樣的工資薪金,只是簡單的將平時發放與年末一次發放進行調節,找到最優平衡點,就能達到完全不同的節稅效果。方式二與案例相比稅負下降4.2個百分點(35.3%-31.1%)。
該方法利用了個人所得稅超額累進稅率特點,還有全年一次性獎金速算扣除數的文件漏洞,只要單位財務和HR人員稍加理解就可操作節稅,簡單易懂。平時工資與年終獎發放不同,因此必有一個最佳平衡點,達到總體稅負最低,而不是某一部分越多越好,或越少越好,故需要提前籌劃,并與員工在簽訂合同時說明。
本方法適用所有類型企業,當然如果稅務總局在未來一段時間堵住個人所得稅的文件漏洞那就另當別論。
(二)讓高管當“網紅”,實現少繳個稅
隨著互聯網+時代來臨,每個高管都離不開互聯網,不論是主動還是被動,或多或少都要接受其挑戰。當一些人在猶豫時,另外一些人卻在主動利用互聯網的為企業做宣傳營銷,擴大企業的影響力。例如,一提到北京普思科技,大家就會想到“國民老公”王思聰,一提到格力電器,大家就會想到董明珠,一提到蘋果,大家就會想到喬布斯,企業形象與高管個人有著密切的關聯,董明珠除為格力發聲外,甚至直接上電視廣告、宣傳片,這些高管作為企業的形象代言人,催生了大大小的企業中的“網紅”。
企業請明星代言并支付形象費用,那么讓高管當個“網紅”,企業該以什么理由補償給高管個人呢,或者我們怎樣利用此點做點稅務籌劃呢?
《個人所得稅法》第2.6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其中第六項為“特許權使用費”。第3.5條: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百度百科對“特許權使用費”的解釋是指人們因使用權利、或如信息、服務等無形財產而支付的任何款項。如: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所得。非權利所有人在使用該權利前,必須征得所有人同意或支付一定的費用,否則將被視為侵權行為,要負法律責任。
回到本案例,若A公司與張某在2016年合同中約定張某工資薪金所得為100萬元(平時發放60萬元(5*12),年末發放40萬元),另向張某支付特許權使用費100萬元,則張某全年應交個人所得稅如下:
工資薪金所得個稅=[(5-0.35)*30%-0.2755]*12+(40*25%-0.1005)=23.34萬元
增值稅金及附加=100/1.03*3%*(1+12%)=3.26萬元
特許權使用費個稅=100/1.03*(1-20%)*20%=15.53萬元
以上三項合計張某全年應納稅額=23.33+3.26+15.53=42.13萬元,稅負率=42.12/200=21.06%,較上例稅負率下降14.24(35.3%-21.06%)個百分點。如果將總收入更多設定為特許權使用費,則節稅效果更明顯。
(三)通過非上市公司股權回購
高管個人所得有金額高、可以籌劃的方法少的特點,如果僅在工資薪金上打圈圈是很難既降低稅負,又能合法合規操作的。這就需要突破原思維進行籌劃。
先看如下文件:《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 101號)第1.1條: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再回到本案例,如果年初A公司與張某約定,張某2016年度的工資薪金所得為100萬元(平時發放60萬元(5*12),年末發放40萬元),并于年初授予其100萬元股權期權(預計年末市價為200萬元),張某在獲得股權期權后于第二年初行權并轉讓給第三方或由A公司回購,回購價為200萬元,則張某全年應交個人所得稅如下:
工資薪金所得個稅=[(5-0.35)*30%-0.2755]*12+(40*25%-0.1005)=23.34萬元
股權轉讓所得個稅=(200-100)*20%=20萬元
以上兩項合計張某全年應納稅額=23.34+20=43.34萬元,稅負率=43.34/200=21.67%,較上例稅負率下降13.63(35.3%-21.67%)個百分點。
對于動輒35%以上的稅負來說,本方法將高管個稅稅負率降至20%左右,即財稅【2016】 101號文規定的“財產轉讓所得”的20%,無疑是一個大進步了。
本方法適用于非上市公司且股權交易有一定的活躍度的企業,市價方便尋找,包括新三板掛牌企業,針對那些股權交易不活躍度的企業,如果其大股東承諾回購授予高管的股權,那么也可適用本方法。
(四)工資薪酬所得變為勞務報酬所得
按《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8.4條對勞務報酬所得解釋是: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象、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第21.1條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以下是勞務報酬所得的稅率表
《稅屋》提示——遮擋部分數據分別為40、7000。
按上例所示,籌劃前張某稅負約為35%,但如果將張某的“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將張某與A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轉化為“合同關系”,即張某與A公司簽訂一份合作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目標,由A公司向張某支付勞務報酬,同時A公司為張某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和工作條件。
張某應納增值稅及附加=200/1.03*3%*(1+12%)=6.52萬元(3%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率;12%以深圳為例,建城稅7%,教育費附加3%及地方教育費附加2%相加)。
張某應納個人所得稅=(200/1.03/12*(1-20%)*40%-0.7)*12=53.74萬元,兩項合計60.26萬元,稅負率為30.13%。
本方法與前述案例相比,稅負率下降5.2(35.3%-30.13%)個百分點。
從上看,本方法節稅力度有限,但全國各地實際執行情況并非完全如此,針對數量眾多的個體勞動者在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情況下,各地稅務機關并不能完全掌握其收入成本情況,沒有采取20%,30%,40%的稅率,而是采取更為簡單的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其適用的稅率要遠小于20%。
例如,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于2016年6月出臺了《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深圳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2號),其中第1.2.1條:實行定期定額、定率方式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業戶,或業戶從事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特定經營業務,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 = 收入總額×核定征收率,收入總額為不含稅收入額。第2.1條:深圳市地方稅務機關委托深圳市國家稅務機關在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證,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按納稅人開票金額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稅款。
按此規定,深圳市對個人勞務報酬的綜合稅率為增值稅3%,附加稅0.36%,個人所得稅1.5%。
本案例,則張某從A公司取得的200萬元稅前所得,其需要繳納的增值稅金及附加為6.52萬元(200/1.03*3%*(1+12%),個人所得稅為2.91萬元(200/1.03*1.5%),兩項相加為9.43萬元,稅負率為4.71%,稅負下降達30.6個百分點。除深圳外,其他地方也有類似的政策,具體以各地公告為準。
本方法適用那些專業分工比較明顯,工作成果容易以單項成績體現的單位與個人。如設計、咨詢、居間等。這也是很多專業人士迎接“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政策收到的一個意想不到的稅收優惠。而從企業角度看,同樣的成果,付出的成本卻大不一樣,稅負也大相徑庭。
(五)利收洼地稅收返還節稅
全國各地對吸引到當地投資的企業及高管都有或多或少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些政策包括所得稅低稅率、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財政返還等。先看如下政策:
1.西藏:《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規定的通知》(藏政發[2014]103號)第8.1條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第8.2條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暫免征收我區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也即實際的企業所得稅率為9%)。除企業所得稅外,針對在西藏注冊,符合當地產業目錄,繳稅額達一定額度的企業可申請稅收返還(這在行業內已經是公開的秘密),其中增值稅最大可返還總額的50%,個人所得稅可返還總額的40%。經多方確認,西藏的稅收優惠門檻不高,且返還力度大。
2.新疆霍爾果斯:《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招商引資財稅優惠政策(試行)》(霍特管辦發【2013】55號)及補充政策規定,在開發區鼓勵類投資產業享受財政獎勵補貼政策,新設立企業,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園區實際繳納稅款,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及附加稅等當年留存財政的總額在100-300萬元、300-500萬元、500-1000萬元、1000-2000萬元、2000-5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1億元以上,分別按留存總額的15%,20%,25%,30%,35%,45%,50%的比率予以獎勵。
本案例,如A公司符合西藏的產業目錄(西藏的產業目錄較寬,只有較少部分行業受限),繳稅額也能達到規定標準,則A公司可考慮在西藏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并將張某的工資薪金在西藏發放且在當地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再作其他籌劃處理,按上案例張某應納個人所得稅為70.58萬元,至年末可向稅務機關申請返還個稅按40%計算,則可返還28.23萬元,實際繳納為42.35萬元,實際稅負為21.17%。
這些退稅優惠力度較大的區域都集中在中西部,特別是西藏與新疆,要適用這些退稅條件才可,如A企業的經營范圍必須在其產業目錄范圍內,無論個稅、增值稅都需要達到一定額度,設立分子公司后需要在當地開展一定的業務,并在當地確認營業收入。另外西部地區離東部沿海較遠,對企業管理溝通也提出更高要求。
(六)利用解除合同免稅政策
先看如下文件:《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1條: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以深圳市為例,其2015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1034元(2016年度數據至本文發出日尚未公布),折算為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753元,也即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總賠償在243102元(81034*3)內是完全免稅的。
上例,A公司與張某于年初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張某當年基本收入為150萬元,其中平時84萬元(7*12),年終一次性獎金66萬元),若達不到條件,A公司可解除與張某勞動合同關系并補償其50萬元。同時假設張某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為超過一年不到兩年。解除勞動關系后,A公司再與張某重新簽新一份年度合同,實質并不影響工作連續性。
則工資薪金的個稅=[(7-0.35)*35%-0.5505]*12+(66*30%-0.2755)=40.85萬元。
解除合同補償個稅={[(50-24.31)/2-0.35]*45%-1.3505}*2=8.54萬元。
以上兩項合計應交個稅=40.85+8.54=49.39萬元,實際稅負率=49.39/200=24.7%,較案例稅負下降10.6個百分點。
本方案對員工與企業的關系要求較高,各方都需要接受較大挑戰,員工從節稅角度是否能理解企業的行為,企業能否從員工的角度為員工考慮,只有雙方達到高度和諧與默契,才可能在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之間無縫銜接。
(七)利用合伙企業特殊稅收政策籌劃
先看合伙企業政策:《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2條: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第3條: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據此可知,合伙企業在所得稅方面是稅收透明體,其經營所得采用“先分后稅”原則由合伙人繳納所得稅,合伙人是個人的繳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的繳企業所得稅。也即對同一筆收入,分紅到最終投資人,使用“自然人-合伙企業”這種組織形式比“自然人-有限公司”少了一道所得稅,股息、紅利的實際稅負為20%。
再看《合伙企業法》第33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依據該規定,合伙企業可以不按照合伙人的份額分配利潤,只要合伙人之間達成一致即可按商定分配利潤。即使高管象征性的出資1元,都可以按約定比例分配對外投資和合伙企業經營的利潤,并且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LP)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20%(個別地方LP的稅率按3%~45%)。
如上,假設A企業下屬有一家合伙企業,為了規避高額稅負,現A企業與張某達成如下一致,張某以該有限合伙人(LP)身份對合伙企業增資1元,占有合伙企業1份額。同時張某在A企業任高管,張某工資薪金為50萬元(平時44.4萬元(3.7*12),年終一次性獎金5.6萬元),年末從合伙企業分回利潤150萬元。則張某應繳個稅如下:
工資薪金應繳個稅=[(3.7-0.35)*25%-0.1005]*12+(5.6*20%-0.0555)=9.91萬元。
合伙人利潤個稅=150*20%=30萬元。
以上兩項合計應交個稅=9.91+30=39.91萬元,實際稅負率=39.91/200=19.95%,較案例稅負下降15.3個百分點。
該方法利用合伙企業單層稅制特點以及不需要按出資份額比例分紅的規定,達到在基本不出資情況下能分紅,從而降低稅負的目標,節稅力度也較大,但它只適用于合伙企業,并對合伙企業盈利能力有一定要求。
(八)私募股權行業特殊的稅收優惠
北京:《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第11條:市政府給予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有關人員的獎勵,依法免征個人所得稅。
廣州從化:《從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從化區創建溫泉財富小鎮實施方案的通知》(從府辦〔2016〕67號)第6.4.3.2條:對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經從化區政府批準的其他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前三年按照其年度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情況給予100%獎勵,后兩年按照其年度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情況給予50%獎勵,獎勵資金用于鼓勵和支持其深造培訓、購買自用住房等。
珠海橫琴:《橫琴新區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珠橫新管〔2012〕22號)第4條:對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其當年所得形成個人所得稅橫琴新區留存部分的80%給予獎勵,用于鼓勵和支持其深造培訓、購買自用住房等。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法人制企業中的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人員,以及合伙型企業中負責執行合伙事務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人員。
南京:《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全市金融業改革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寧政發[2011]73號)其中附件4《促進全市股權投資基金發展實施辦法》第2.2.5條:對新注冊成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形成的地方留成財力部分按40%給予補貼。
河北:《河北省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第27條: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企業連續聘用3年以上(含3年)的高級管理人員,其在本省區域內首次購買商品住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由所在地設區市、縣(市)政府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設區市、縣(市)分享部分給予獎勵,累計最高獎勵限額為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實際支付的金額,獎勵期限不超過5年。
以上可知,針對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人的高管,全國各地都設有各種形式的個人所得稅優惠以吸引外來投資,最高的地方,如北京可以對投資基金高管全額免征個人所得稅,珠海返還地方留存的80%。
以珠海橫琴為例,假設A公司設在該地,并且A公司是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張某平時及年終得到工資薪酬金額仍同上案例,張某實際應繳個稅為70.58萬元,珠海橫琴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存為40%,則實際返還為22.59萬元(70.58*40%*80%),則張某實際繳納個稅為47.99萬元。實際稅負率為23.99%,稅負下降11.3個百分點。
(九)境外稅收洼地方法節稅
東部沿海地區,特別是深圳靠近香港、珠海毗臨澳門,這些境外區域稅負率較中國大陸少很多,且稅制簡單,受到許多企業的親睞。如香港薪俸稅的最高稅率不超過15%,遠較中國大陸的個人所得稅3%~45%低,一些企業會選擇在香港給員工支付工資報酬,同時香港與中國大陸之間簽訂了稅收協定,在香港適用的低稅率不需要再回中國大陸補繳稅款,可達到節稅的目標。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14.2條:雖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一方居民因在另一方從事受雇的活動取得的報酬,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的,應僅在該一方征稅:(一)收款人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二)該項報酬由并非該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該雇主支付;(三)該項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所負擔。
上述規定的簡單表述即為:如果一個大陸員工受雇在香港工作,其全年少于183天在中國大陸居住,那么其在香港領取的工資報酬適用當年最高15%的薪俸稅,并且該報酬不由內地企業支付或承擔。
這個方法對公司和員工都有較高要求,需要雙方克服。如:A公司在境內境外都有業務,張某在境內居住天數不超過183天,并且該報酬都在境外支付并且不由境內機構承擔。當然,張某在境外收到的報酬如果匯回內地使用則受到一定的限制。
(十)巧用住房公積金、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節稅
本方法在國有企業較為常見,并且完全合規,普遍應用于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但對于100萬元以上年薪的高額工資來說,節稅效果有限。仍以深圳為例,作如下簡要介紹。
1住房公積金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2016年度深圳市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通知》第2條:根據《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20259元(6753元×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也即:A公司提高張某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至20259元,則全年可以稅前扣除金額為29173元(20259*12%*12)。
2‚職業年金
《通知》 第3條: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中工資計稅基數不得超過20259元(6753元×3倍)。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也即:A公司提高張某年金繳費基數至20259元,則在稅前免稅扣除金額為9724.32元(20259*4%*12)。
職工繳交的住房公積金因提取手續簡化后愈加方便,員工普遍能接受提高住房公積金繳費,達到強制儲蓄,又能節稅的目標。但因免稅金額較小,對高管來說節稅效果有限。
年金作為職工報酬體系的一部分,對于企業來說需另行建立一套非強制的年金制度,對于職工來講提取麻煩,且節稅力度小,在企業和員工之間都不受歡迎。
3商業健康保險
《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第3.1條: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劾U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3.2條: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并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商業健康保險免稅政策的試點城市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4個直轄市和河北省石家莊市等27個地級市,每位職工全年可扣除限額為2400元,因金額較小,在企業和員工中較少受到重視。
綜上,高管的工資薪酬較高,可選用的合法節稅方法不多,即便筆者推薦的以上十種方法,也因各有適用條件,即使已查明的上列文件在實操中也可能不完全照此執行,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