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與企業并購一樣,也是企業產權變革、資產重組的重要形式。企業分立可以實現財產和所得在兩個或多個納稅主體之間進行分割,一方面可以發揮專業分工優勢,促進企業生產經營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幫助公司理財,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
企業分立的稅收策略主要是利用分拆手段,有效地改變企業組織形式,降低企業整體稅負。企業分立的稅收策略一般應用于以下方面:
一是企業分立為多個納稅主體,可以形成有關聯關系的企業群,實施集團化管理和系統化;
二是企業分立可以將兼營或混合銷售中的低稅率業務或零稅率業務獨立出來,單獨計稅降低稅負;
三是企業分立使適用累進稅率的納稅主體分化成兩個或多個適用低稅率的納稅主體,稅負自然降低;
四是企業分立可以增加一道流通環節,有利于流轉稅抵扣及轉讓定價策略的運用。
案例:
M企業是一家小型制藥企業,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生產常規藥品外,還從事免稅避孕藥品的生產經營。該企業2008年共實現銷售額100萬元(不含稅),企業購進生產用料的進項稅額為10萬元;2008年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13萬元。經過內部大概核算,其中免稅藥品的銷售額為30萬元,免稅藥品應納稅所得額為2.94萬元。因為財務管理和生產工藝等原因,未能準確劃分增值稅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以及銷售額,因此,本來應免稅的藥品一并繳納了增值稅。
繳納的稅款計算如下:
應納增值稅額=100×17%-10=7(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13×25%=3.25(萬元),
應納增值稅和所得稅額合計為10.25萬元。
籌劃方案如下:
企業應將生產避孕藥品的部門分離出來設立獨立企業。從增值稅角度分析,M企業生產經營的避孕藥品屬于增值稅免稅項目,在企業分立前往往會因為未獨立核算等問題而一并征收增值稅,沒有享受到應有的稅收優惠,這對于企業來講是不利的。
當免稅藥品的生產部門分立為獨立的企業后,實行獨立核算,這樣免稅產品便不用再因“無法單獨核算”而繳納增值稅了。
案例:
奧維公司擬將一個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為945萬元的分公司分離出去,分離方式可以是整體資產轉讓;可以是整體資產置換;也可以是分立,不論采取哪種分離方式,都涉及確認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的問題。但只要把握好稅收政策空間,避免財產轉讓所得的實現,就可以避免繳納所得稅。
如果采取整體資產轉讓方式,將分公司全部資產轉讓給永信股份公司(系公開上市公司),根據稅法規定,只要永信公司所支付的交換額,其中非股權支付額(如現金、有價證券等)不高于奧維公司所取得的永信股票面值的15%,就可以不確認財產轉讓所得。
假設永信股票的當期市場交易價每股3元(面值1元),支付給奧維公司股權的股票面值設為X、現金設為Y,則:
3X+Y=945
Y=15%X
解得,X=300,Y=45,
這表明奧維公司應爭取獲得永信公司300萬股以上的股票、45萬元以下的現金,這樣就可避免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此可見,企業發生分立改組活動時,應盡量采取股權交易方式,且提高非股權支付額在支付對價中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