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員工每月工薪所得都超過3500元:
1.年終獎54000,則年度獎金應納個稅5295.00元;
2.年終獎55000,則年度獎金應納個稅10445.00元;
3.算個稅:多發1000元年終獎,多繳個稅5150元;
4.最簡單最有效的方法,將55000的年終獎分兩個月發:
(1)第一個月發54000元,按照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個稅(通俗的說,按照年終獎計算個稅);
(2)第二個月補發年終獎1000元,由于國稅發〔2005〕9號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所以第二個月補發的年終獎1000元,只能合并當月工資繳納個稅。
(3)年終獎的“額度”和性質都沒有變,就不要去拆分“年終獎”了,稍微對企業內部“解釋一下”。
(4)最簡單最有效的方法,充分“按照政策意思辦”,我“養家糊口”講課的...,您懂得!
——“按照政策意思辦”是最簡單最有效的“合理安排”涉稅事項的“辦法”
5.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