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制企業
公司制企業屬于法人企業,又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資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制企業是現代企業組織中的重要形式,是一種以法人財產制度為核心,以科學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基礎,從事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具有法人資格并依法設立的經濟組織。它有效地實現了出資者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的分離,具有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投資風險有限等特點。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公司制企業已經成為我國最主要的企業組織形式。
二、合伙制企業
合伙制企業也稱為合伙企業,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資,為了獲利共同經營,并歸企業主共同所有的企業組織形式。合伙人出資可以是資金或其他財物,也可以是特許權、信用和勞務等。
總的看來,合伙制企業的數量不如公司制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多,如在美國全部企業中,這種形式的企業僅占7%左右。合伙制企業在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零售店、經紀業等行業中較為常見。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三、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也稱為個人業主制企業、個人企業,是指由個人出資興辦,完全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的企業組織形式。這種企業在法律上是自然人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個人獨資企業是最早產生也是最簡單的企業組織形式,流行于小規模生產時期,但即使是在現代經濟社會中,這種企業在數量上也占多數。如在美國,個人獨資企業就占企業總數的70%以上。這類企業往往規模較小,在小型加工、零售商業、服務業等領域較為活躍。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為個人獨資企業。
四、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組成的合伙。雖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體程序與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種企業形式,但是,在本質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有限合伙企業的主體
有限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條件,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在具體要求上是比較嚴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無法承擔責任,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則無論是公民個人還是法人機構都可以。
之所以規定這些主體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是因為,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基于此,其責任限定在“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來看,無論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組織都沒有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合伙企業施行“先分后稅”原則,對合伙企業本身不征稅,只對投資人征稅。投資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有限合伙企業作為合伙企業的一種特殊形態,同樣適用上述規定。因此,對于自然人投資者,應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于法人和其它組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率。
六、分公司與子公司
分公司和子公司由于出資不同,各自的法律地位也不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按此規定,分公司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與總公司是同一法人實體,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二,不能獨立地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成立分公司的總公司承擔。
第三,在進行工商注冊登記,確定企業名稱時,分公司是將組建分公司的名稱放在前面,后面是某某地名加分公司。而子公司是其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而由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是股份控制的經濟關系,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