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股份公司總經理王麗的全年工薪、獎金收入總額約為360000元,有以下三種發放方案:
方案一:每月平均發放工資30000元;
方案二:每月發放工資9000元,年終一次性發放年終獎金252000元。
方案三:每月發放工資12000元,每季度第一個月分別發放季度獎金10000元,其余部分作為一次性年終獎金。
假設工資薪金已經做了五險一金的扣除。
一、三種給定方案比較——七級稅率
二、三種給定方案比較——九級稅率
兩種計算方法比較
1.趨勢沒有發生變化,方案三優于方案一優于方案二。原因是兩種所得稅率表都是堅持對低收入適用低稅率,高收入適用高稅率這一原則的。
2.方案一和方案三年應納稅額降低,方案二的年應納稅額升高。方案一的速算扣除數增加,適用稅率不變,故應納稅額降低;方案二計算工資時,速算扣除數減少,應納稅額增加,雖然25%那一檔的速算扣除數增加,但沒有12個月減少的幅度大;方案三涉及到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同時減少,下降幅度很大。
三、月工資與年終獎恰當分配的籌劃
對于勞動關系和年收入較為穩定的員工,可以按以下步驟分配月工資總額與年終獎。以下最低稅負方案表的測算是以假設月工資均衡發放為基礎的,但均衡發放并不一定要求每月工資的絕對額相等,而是要盡可能地使每月工資適用的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相等。
第一步,預測個人年收入,計算年應納稅所得額[年收入扣除一年的法定費用扣除額42 000元(=3 500×12)就是年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現實情況的需要,還可以扣除員工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
第二步,假設年收入全部按月平均發放,確定適用的最高稅率和適用最高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步,在年終獎適用稅率不能高于月工資適用稅率的前提下,將工資額中適用最高稅率的部分依次轉為年終獎,測算稅負最低點。
四、按各個累進級次進行分析
①年應納稅所得額為0元~18 000元(月應納稅所得額為0元~1 500元)。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18 000元時,全部作為工資按月平均發放,其適用的最高稅率為3%,因而僅從少繳稅的角度無須考慮月工資和年終獎的分配問題,只要確保每月工資高于法定費用扣除額3 500元(充分享受費用扣除標準)且小于5 000元(避免適用10%及其以上的稅率)即可。
②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8 000元~54 000元(月應納稅所得額為1 500元~4 500元)。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8 000元~54 000元時,如果全部按月平均發放,其適用3%稅率的金額為18 000元,適用10%稅率的金額為0元~36 000元。因為只有兩檔稅率,所以只要將適用10%稅率的部分轉為年終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轉入年終獎的限額為18 000元。如果超過18 000元,那么年終獎就要適用10%以上的稅率納稅,反而會增加稅收負擔。
③年應納稅所得額為54 000元~108 000元(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 500元~9 000元)。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54 000元~108 000元時,如果全部作為工資按月平均發放,其適用3%稅率的金額為18 000元,適用10%稅率的金額為36 000元,適用20%稅率的金額為0元~54 000元。假設為減輕稅負而將適用20%稅率的應納稅所得中的B元轉為年終獎,其余以工資形式發放,則:
B×10%-105=18 000×3%+(B-18 000)×20% 18 000<B<54 000
解得: B=29 550(元)
由此可見,當適用20%稅率的金額為0元~29 550元時,轉入年終獎的金額應為18 000元;當適用20%稅率的金額等于29 550元時,將其中18 000元轉入年終獎與將29 550元全部轉入年終獎的稅負相等;當適用20%稅率的金額為29 550元~54 000元時,應當將這部分金額全部轉入年終獎。
臨界點=54 000+29 550=83 550(元)
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8 000元~420 000元(月應納稅所得額為9 000元~35 000元)時,如果全部作為工資按月平均發放,其適用3%稅率的金額為18 000元,適用10%稅率的金額為36 000元,適用20%稅率的金額為54 000,適用25%稅率的金額為0元~312 000元。假設為減輕稅負而將適用25%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中的B元轉為年終獎,其余以工資形式發放,則:
B×20%-555=54 000×10%-105+(B-54 000)×25% (54 000<B<108000)
解得:B=153 000(元),與約束條件矛盾。這說明,當B<108 000時,將B中的54 000元轉入年終獎,其余部分作為工資額適用25%的稅率比將金額B全部轉入年終獎能產生更大的節稅收益。
當312 000≥B≥108 000時,有:
108000×20%-555+(B-108000)×25%>54000×10%-105+(B-54 000)×25%
這表示將B中的54 000元轉為年終獎優于將B中的108 000元轉為年終獎。
依次運用以上測算方法,可以得到月工資與年終獎的低稅負分配方案如下表:
根據測算的年終獎最低稅負方案對照表,比(1)中方案更為理想的方案為每月平均發放工資25500元,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54000元。
五、拓展:分發形式轉化
上市公司授予職工股票期權,代替年終獎
高新技術企業給技術人員股權獎勵的,也按本公式征,一次納稅有困難的,5年內分期
應納稅額=(所得額/月份數×稅率-速算扣除數)×月份
一個納稅年度多次行權的,首次取得時按上述公式算,本年內以后每次行權都按以下公式:
應納稅額=(本年內行權取得所得總和/月份數×稅率-速扣)×月份-之前行權已納稅款
本案例中年終獎轉化為股票期權
方案二:每月工資9000元,剩余252000元以股票期權形式發放。
方案三:每月工資12000元,每季度第一個的季度獎金10000元,其余176000作為股票期權。
則方案二:
月工資應納稅額=(9000-3500)×20%-555=545
股票期權應納稅額=(252000÷12×25%-1005)×12=50940
年應納稅額=545×12+50940=57480
方案三:
月工資應納稅額=(12000-3500)×20%-555=1145
含季度獎的月應納稅額(12000+10000-3500)×25%-1005=3620
股票期權應納稅額=(176000÷12×25%-1005)×12=31940
年應納稅額=1145×8+3620×4+31940=55580
年終獎和股票期權稅負比較
方案一:無年終獎
方案二:采用年終獎:
年應納稅額:68535
采用股票期權:
年應納稅額:57480
節稅:68535-57480=11055
方案三:采用年終獎:
年應納稅額:66635
采用股票期權:
年應納稅額:55580
節稅:66635-55580=11055